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申请程序如下:
①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②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连同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及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报所在省(自治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③由各省(自治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派专人赴申报企业及原料产地调查,核实其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写出正式报告。
④由省(自治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确定省内一家较权威的环境监测单位(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委托其对中请企业进行农业环境质量评价。
⑤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各省(自治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初审后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⑥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通知申请材料合格的企业,接受指定的绿色食品监测中心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卫生检测,同时,企业须按《绿色食品标志标准设计手册》要求,将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方案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⑦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请企业及产品进行终审后,与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掷议书》,然后向企业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发布通知。
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此期间,绿色食品生产企业须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监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抽检,并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期满后若欲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于期满前半年办理重新申请手续。